近日,廣州初醉貿(mào)易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初醉貿(mào)易”)就被異議無效的“暖男廚房”商標,委托我所提起的異議復審案件獲得勝訴,本案中,我所成功推翻商標局此前的商標無效裁定,被無效商標“暖男廚房”最終獲得注冊。
基本情況:經(jīng)查詢,爭議商標由初醉貿(mào)易于2015年10月13日申請注冊,于2016年08月20日通過初步核定審查,進入公示期。江蘇名聲食品公司在該商標公示期間提出異議申請并無效該商標。初醉貿(mào)易鑒于此前委托的代理機構未能良好完成委托,另委托我所提起異議復審。
我所的律師團隊經(jīng)過認真分析,認為爭議商標:
1、經(jīng)過申請人投入大量人力及財物的廣泛宣傳與使用,已在相關消費者中建立了良好的口碑,并深受相關消費者的喜愛。
2、被異議商標在整體含義、整體外觀和整體的呼叫效果等三方面均與引證商標有極為顯著的區(qū)別,被異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。
3、“暖男”一詞不是本案異議人最早注冊在29類商品上的,而最早申請注冊在29類商品上的是“暖男上菜”商標,因此,“暖男”一詞注冊在29類商品上,不應當由本案異議人所壟斷和獨占。
商評委經(jīng)審理后,對主要焦點問題答復如下:
1、本案中,爭議商標文字“暖男廚房+NUANNANCHUFANG”與引證商標在呼叫、含義、商標設計形式、視覺效果等當面存在一定差異,相關公眾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況下能夠區(qū)分,不致對商品來源產(chǎn)生混淆、誤認,未構成近似商標。
2、原異議人未明確提出其何種在先權利受到侵犯,亦未就此提交相關證據(jù),因此不能認定被異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原異議人現(xiàn)有的在先權利。另,原異議人在異議階段提供的在案證據(jù)不足以證明申請人于原異議人具有代理關系,故被異議商標違反《商標法》第十五條規(guī)定的情況,缺乏事實依據(jù),商評委不予支持。
鑒于上述原因,商評委重新裁定29類暖男廚房商標有效。